進入香港、澳門地區申請
進入香港、澳門地區申請
為因應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自即日起本校教職員如符下列特定身份赴香港或澳門,請依下列程序辦理。
簡任11職等以上
適用對象:1.公務人員
2.本校兼任行政(學術)主管職務之單位主管
【校長(簡任14職等)、副校長(簡任13職等)、 各一級行政主管、學院院長、系所、中心主管、副教務長(簡任12職等)、 系所、中心副主管(簡任11職等)】
※擔任任務編組之主管(不適用)
適用法規: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
申請程序:1.申請人提出申請
(1)填寫
因公:因公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 (教師仍需依教師因公出國案件處理要點辦理)
非因公 :非因公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
(2)印出上表並同時檢附
a.簽奉核准文件 b.會議議程 c.邀請函 d.行程表(範例)
(3)將個人資料及上述資料電子檔填妥網頁最下方''特別注意事項''下方申請欄位送出申請。
2.紙本印出送人事室報陸委會備查或機關存查
3.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
4.至差勤系統填寫「因公/非因公出國申請單」並檢附通報表及系統登錄資料
申請時限:請務必於出發前15個工作天(不含出發當日及國定例假日)提出申請
簡任10職等(含)以下
適用對象:1.公務人員
2.本校教師兼任二級行政主管【各行政單位組長】
※擔任任務編組之主管(不適用)
3.技工工友
適用法規: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
申請程序:1.申請人提出申請
(1)因公:因公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 (教師仍需依教師因公出國案件處理要點辦理)
非因公 :非因公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
(2)填寫上表並同時檢附
a.簽奉核准文件 b.會議議程 c.邀請函 d.行程表
2.紙本印出送人事室報陸委會備查或機關存查
3.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
4.至差勤系統填寫「因公/非因公出國申請單」並檢附通報表及系統登錄資料
申請時限:請務必於出發前15個工作天(不含出發當日及國定例假日)提出申請
校務基金人員及未兼行政職教師
1.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
2.至差勤系統填寫「因公/非因公出國申請單」並檢附通報表及系統登錄資料。
★特別注意事項:
本校兼任行政主管教師、公務員及技工工友赴香港或澳門地區或於香港、澳門轉機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均需依規定提出申請。
-----------------因公赴香港或澳門申請者,請填寫以下欄位,並依申請程序送出紙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