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
公務人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
簡任11職等以上
適用對象:1.公務人員
2.本校兼任行政(學術)主管職務之單位主管
【校長(簡任14職等)、副校長(簡任13職等)、 各行政、學術一級主管、系所、中心主管(簡任12職等)、 系所、中心副主管(簡任11職等)】
※擔任任務編組之主管(不適用)
適用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區線上申請須知
申請程序:1.申請人提出申請
(1)填寫1.【本校表單】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 及 2. 填寫政務、涉密人員或直轄市長(含退離職)、縣(市) 長或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113.06.01更新)
(2)印出上表並同時檢附
a.簽奉核准文件 b.會議議程 c.邀請函 d.行程表(範例)
(3)將個人資料及上述資料電子檔填妥網頁最下方''特別注意事項''下方申請欄位送出申請。
2.紙本經申請人單位一級主管簽核
3.紙本經校長核定
4.紙本送人事室(依申請人電子檔及紙本申請文件)至移民署網站進行申請
5.待移民署核准後至差勤系統申請並檢附移民署赴陸許可
6. 於出發前自行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陸。
申請時限:請務必於赴陸前15個工作天(不含出發當日及國定例假日)提出申請
申請表單:1.本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
2.政務、涉密人員或直轄市長(含退離職)、縣(市)長或簡任第11職等以上 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雙面)(113.06.01更新)
返臺後1週後應依規定填寫「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人事室。
簡任10職等(含)以下
適用對象:1.公務人員
2.本校教師兼任行政二級主管【各行政單位組長】
※校務基金工作人員-助理(不適用)
※擔任任務編組之主管(不適用)
適用法規: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
申請程序:1.申請人提出申請
(1)印出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雙面)
(2)填寫上表並同時檢附
a.簽奉核准文件 b.會議議程 c.邀請函 d.行程表
2.經申請人單位單位主管簽核
3.送人事室
4.經校長核定
5.奉核後至差勤系統請假
6. 於出發前自行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陸。
申請時限:請務必於赴陸前15個工作天(不含出發當日及國定例假日)提出申請
申請表單:1.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雙面)
返臺後1週後應依規定填寫「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人事室。
★特別注意事項:
本校兼任行政主管(含一、二級)之教師及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港澳除外)或於中國大陸轉機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均需依規定提出申請。
-----------------簡任11職等以上申請者,請填寫以下欄位,並依申請程序送出紙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