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公務人員專長轉換專區
1. 法規依據 2.現職公務人員專長轉換說明 3.本校主要業務職系專業科目
1.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第5條(簡任職務職系)
第6條(薦任職務職系)
第7條(委任職務職系)
3. 銓敘部91年12月4日部管一字第0912167157號書函
現職公務人員如係國內外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其學系、輔系或研究所性質與調任職系性質相近者,得據以認定其職系專長。又如其學系、輔系或研究所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不相近,惟曾在上開校院所修習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之科目二十學分以上,亦得據以認定。另取得學士以上學位後,在碩(博)士班就學尚未畢業者,其在碩(博)士班曾修習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科目二十學分以上之學分,亦得採計。
職系名稱 |
10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專業科目 |
103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專業科目 |
教育行政 |
教育行政學、比較教育、行政法、教育心理學、教育哲學、教育測驗與統計 |
教育概要、行政法概要、心理學概要、教育測驗與統計概要 |
一般行政 |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行政學、行政法、公共管理、政治學、公共政策 |
行政學概要、行政法概要、政治學概要、公共管理概要 |
圖書資訊管理 |
技術服務、圖書資訊學、圖書館管理、讀者服務、資訊系統與資訊檢索、英文(包括作文、翻譯與應用文) |
圖書資訊學概要、技術服務概要、讀者服務概要、資訊系統與資訊檢索概要 |
會計 |
中級會計學、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財政學、成本與管理會計、審計學、政府會計 |
成本與管理會計概要、會計學概要、審計學概要、政府會計概要 |
人事行政 |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行政學、行政法、現行考銓制度、各國人事制度、心理學(包括諮商與輔導) |
行政學概要、行政法概要、心理學(包括諮商與輔導)概要、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
土木工程 |
結構學、土壤力學(包括基礎工程)、工程力學(包括流體力學與材料力學)、鋼筋混凝土學與設計、測量學、營建管理與工程材料 |
測量學概要、工程力學概要、結構學概要與鋼筋混凝土學概要、土木施工學概要 |
電力工程 |
工程數學、電路學、計算機概論、電子學、電機機械、電力系統 |
基本電學、電工機械概要、輸配電學概要、電子學概要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人事行政科之應試專業科目有:行政學(包括人事行政學)、各國人事制度、現行考銓制度、社會心理學(包括諮商與輔導)、行政法、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等科目。某甲所附國立空中大學學生學業成績表,曾修習刑法概要三學分、人事行政三學分:社會心理學三學分、民法概要三學分、行政法基本理論三學分、行政組織與救濟法三學分、行政學三學分,合計二十一學分,符合上開規定,得認為具有薦任人事行政職系專長。(銓敘部91.12.04. 部管一字第0九一二一六七一五七號書函)
以上專業科目課程可利用本校開設課程修習學分(連結本校開設課程資訊),或利用公餘時間修習空中大學或其他大專校院所開設之學分課程,以取得專長轉換之資格。
個人得以書函載明真實姓名、任職機關、職稱及任用資格等,檢附修習之成績表(單),逕洽銓敘部協助認定。倘尚有其他疑義,可逕洽銓敘部承辦人員(聯絡電話:02-82366545),較為便捷。